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5-07-22浏览:790
《盖洛普写给中国官员的书》描述了未来美国与中国之间的竞争将是就业之争,英文书名《Thecomingjobswar》。而最能帮助中国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莫过于大量的中小企业了,因此,自习李新政府上任以来,已经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创业经济作为一项的重要经济国策来推进。
那么,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加大倾斜力度那就是必然的了,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在要求各省市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执行。阁策老师参与评审的项目中,80%以上都明确表述:本项目在商务标评审时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6%的扣除。
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的实际扶持效果到底怎么样呢?阁策老师觉得并不太理想,分析下来,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采购人排小因素
这很好理解,“大公司有品牌、有声誉,项目出了问题谁也说不着闲话,小公司就不好说了,搞不好哪天撤了,那不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嘛。”这是大多数采购人的心态,所以,即使再小金额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内心也希望有大公司为其服务,至少用的产品是大公司的成熟产品。那种有“大公司不可能把我们当VIP,只有小公司我们才能随叫随到”思想的采购人实在少之又少。这种因素带来的结果就是,中小企业获得的6%的价格折让分在综合评分法中很容易被”品牌、声誉、实力规模”等评分项所抵消,所以,中小企业宁可用大公司的产品,也不愿意用小公司的产品。这个因素跟国人的一些观念有观,一时半会儿还真不好改过来,只能从长计议。
政策可操作性因素:
参与政府采购(特别是分散采购)市场竞争的主要是贸易代理商,而非产品制造商,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贸易代理商)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投标的,被认定为非中小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策的立意是没有问题的,但操作起来麻烦就来了,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这么操作还说的过去,工程和(集成)服务项目就不好办了,里面涉及产品众多,如果稍有产品跟大型企业沾个边儿,就被一巴掌拍死,实在有些冤。
于是,有法律专家提出,应该分开统计,将中小企业投标人使用到的大型企业产品的报价摘出来,这部分不享受6%折让,而其他部分的报价可做6%的折让,然后再汇总价格,计算分数。阁策老师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能体现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精神。但问题还在于操作上,首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这样规定,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即使不这么操作,也不能算违规。其次,大多招标代理机构对专业领域并不精通,行业里什么产品是大企业生产,什么产品是中小企业生产,他们通常不清楚,这就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再次,供应商也不知道还可以这么算,所以自然不会将大型企业产品报价单独汇总去方便招标代理机构核算,这就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真的想用这个算法也会相当麻烦,弄不好还会出错,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策方面,阁策老师觉得各地财政部门应适时出台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中小企业供应商,也应该加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为了自己享受优惠政策,给他们提供些便利也是理所应当的,而不应该整天坐等天上掉馅儿饼砸中自己的好事儿。
那么,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加大倾斜力度那就是必然的了,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在要求各省市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执行。阁策老师参与评审的项目中,80%以上都明确表述:本项目在商务标评审时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6%的扣除。
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的实际扶持效果到底怎么样呢?阁策老师觉得并不太理想,分析下来,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采购人排小因素
这很好理解,“大公司有品牌、有声誉,项目出了问题谁也说不着闲话,小公司就不好说了,搞不好哪天撤了,那不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嘛。”这是大多数采购人的心态,所以,即使再小金额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内心也希望有大公司为其服务,至少用的产品是大公司的成熟产品。那种有“大公司不可能把我们当VIP,只有小公司我们才能随叫随到”思想的采购人实在少之又少。这种因素带来的结果就是,中小企业获得的6%的价格折让分在综合评分法中很容易被”品牌、声誉、实力规模”等评分项所抵消,所以,中小企业宁可用大公司的产品,也不愿意用小公司的产品。这个因素跟国人的一些观念有观,一时半会儿还真不好改过来,只能从长计议。
政策可操作性因素:
参与政府采购(特别是分散采购)市场竞争的主要是贸易代理商,而非产品制造商,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中小企业(贸易代理商)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投标的,被认定为非中小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策的立意是没有问题的,但操作起来麻烦就来了,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这么操作还说的过去,工程和(集成)服务项目就不好办了,里面涉及产品众多,如果稍有产品跟大型企业沾个边儿,就被一巴掌拍死,实在有些冤。
于是,有法律专家提出,应该分开统计,将中小企业投标人使用到的大型企业产品的报价摘出来,这部分不享受6%折让,而其他部分的报价可做6%的折让,然后再汇总价格,计算分数。阁策老师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能体现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精神。但问题还在于操作上,首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这样规定,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即使不这么操作,也不能算违规。其次,大多招标代理机构对专业领域并不精通,行业里什么产品是大企业生产,什么产品是中小企业生产,他们通常不清楚,这就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再次,供应商也不知道还可以这么算,所以自然不会将大型企业产品报价单独汇总去方便招标代理机构核算,这就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真的想用这个算法也会相当麻烦,弄不好还会出错,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策方面,阁策老师觉得各地财政部门应适时出台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中小企业供应商,也应该加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为了自己享受优惠政策,给他们提供些便利也是理所应当的,而不应该整天坐等天上掉馅儿饼砸中自己的好事儿。